释义 |
可以再次要求赔偿,获得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在确定的护理期、辅助器具费支付期或者残疾赔偿金支付期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进一步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的,或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义务人继续支付五年至十年的相关费用。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第四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按照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