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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刘语律师开庭公告|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大案刑案引发)民事案
释义
    
     开 庭
     公 告
    案号:(2022)粤0305民初 / 号
    案由:合同纠纷民事案件
    开庭时间:2023年6月20日 17:05
    开庭地点:深州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蛇口第二审判庭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潘某
    被告/被告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贵州某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刘语 律师
    第三人:深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州市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本案系互联网金融大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主文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1〕8号] [2001.01.21 发布] [2001.01.21 实施]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3)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4)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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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