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出资不足、抽逃资金、未履行义务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公司未清算注销等情况,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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