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释义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聊一个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们都知道,公司一旦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一种,公司资不抵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已届认缴期限但未实缴或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
    第二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不申请破产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主张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今天想和大家沟通的,是第三种情况。就是说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在修改前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时不仅未缴纳出资,反而大幅增加认缴出资额并长期延长出资期限,这种行为客观上会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相关出资信息会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确认,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基于公示公信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公司放弃了对股东即将到期的债权,明显降低了公司对债务的履行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对股东到期出资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恶意规避清偿债务的情形
    所以,在穷尽执行措施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妨换一种思路,将公司修改章程后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23: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