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
释义 |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具体如下: 1、内容不同。限制消费者是由《限高规定》所决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是由《失信名单规定》所决定的。 2、期限不同。限制消费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规定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为两年。 3、文书不同。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4、送抵方式不同。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完成推送即为“发出”。失信被执行人是通过法律文书送达。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综上所述,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是:法律依据不同;时间先后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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