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9级工伤赔偿大概多少钱 |
释义 | 法律分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月×本人月工资 2、工伤就业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3、医疗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本人月工资 5、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天数×12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天数×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7、医药费:公司支付 8、交通费:按实际(协商) 9、鉴定费检查费:按实际 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说明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月×本人月工资 2、工伤就业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3、医疗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本人月工资 5、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天数×12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天数×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7、医药费:公司支付 8、交通费:按实际(协商) 9、鉴定费检查费:按实际 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说明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月×本人月工资 2、工伤就业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3、医疗补助金:(本省社平工资)×2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本人月工资 5、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天数×12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治疗天数×30元(按当地劳动部门标准) 7、医药费:公司支付 8、交通费:按实际(协商) 9、鉴定费检查费:按实际 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说明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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