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前证据保全必须要提供担保的吗 |
释义 | 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明确了需要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不必提供担保。然而,《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必须提供担保。虽然担保以保障权利最终实现为目的,而证据保全以保证证据的证明价值为目的,但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应按照该规定判断,而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最高院民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对保全对象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证据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证据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 本条明确了需要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形,诉前证据保全并非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在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时才需要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也就是说,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但是,从担保的制度功能来看,它以保障权利的最终实现为根本目的,而证据保全以对特定证据材料进行固定、保存以备后用为目的,它保全的是证据的证明价值而非经济价值。 从这点上说,担保并非证据保全所必需。 因此,《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并未区分诉前和诉中证据保全,可以理解为,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亦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断,而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必须提供担保。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诉前证据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对证据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影响较小,因此通常不需要提供担保。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虽然担保并非证据保全所必需,但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诉前证据保全是否提供担保应按照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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