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书遗嘱成立的条件如下: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4、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5、遗嘱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7、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8、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