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8、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