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公开的核心是指什么 |
释义 | 核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 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 内涵和外延 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政务公开目的: 政务公开,就是为了使行使权力者接受监督,使民众参与权力行使的过程。是政府通过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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