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姨兄弟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
释义 | 案件介绍: 曹宁和李怜悯是一对姨亲兄弟,2015年,曹宁得到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而李怜悯正好想购买该房屋,遂提出借款给曹宁购买房屋,作为对价,曹宁将房屋借给李怜悯居住,两人就此事达成了一致。 同年3月5日,曹宁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曹宁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房屋首付款为李怜悯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李怜悯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入住该涉诉房屋。 2016年6月19日,诉争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登记产权人为曹宁。 2019年10月,曹宁要求李怜悯返还房屋并退还当时购房款,但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 多次协商无果后,曹宁将李怜悯告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怜悯返还房屋使用权并腾退涉诉房屋。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的权属不明确,遂判决:驳回曹宁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曹宁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根据《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曹宁主张李怜悯返还诉争房屋,根据曹宁提供的房屋有有权证书的记载,虽然登记的产权人为曹宁,但诉争房屋系李怜悯出资,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虽然曹宁为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本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双方在确定房屋实际权利人及解决出资或借名买房之前无法确认房屋的实际归属,且曹宁仅以其为登记所有权人要求李怜悯返还房屋,依据不足。本案中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又与李怜悯能否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遂法院未能支持曹宁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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