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众经济犯罪的类型 |
释义 | 从当事人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因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行为人的称谓不同,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为了全面、简洁起见,这里统称为“犯罪行为人”。该分类,既注意了被害人一方,又注意了犯罪行为人一方,避免了对主体涵盖不全的不足。 其次,从当事人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方涉众型犯罪与双方涉众型犯罪。一方涉众是指只有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一方为许多人,双方涉众是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许多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均属于一方涉众型犯罪。 第三,从案件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案涉众型犯罪和多案涉众型犯罪。有的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或者是被害人本身就是许多人,该类犯罪属于一案涉众型犯罪。还有的案件,犯罪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本来是一个人,其之所以成为涉众案件,是因为犯罪行为人多次作案或者是被害人受到多人的侵害。该类犯罪属于多案涉众型犯罪。 第四,从犯罪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较之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一般涉众型犯罪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性犯罪、涉众型暴力犯罪等,就是根据不同标准所作的进一步划分。区分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可以更加准确地区分不同犯罪的性质,根据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更好地打击与预防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九条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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