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变更时如何登记 |
释义 | 1、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 (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一、船舶碰撞的责任与损害赔偿 1、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2、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4、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二、出海证件怎么办理 沿海县(市、区)出海资料的解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议申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明手续。聘用外县(市)人员申领《出海船民证》,还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手续。挂名我省经营海上渔业、养殖、运输等公司的外省籍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须出具船主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手续。非沿海县(市、区)出海资料的解决1、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水上公安派出所提议申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明手续。2、水上公安派出所对上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认可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水上治安管理部门审批。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水上治安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可的,再到指定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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