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及打胎费用的案件分为三类:同居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女方行使不生育自由需自行支付,分手不必支付该费用,人流不是要求对方承担费用的理由。涉及打胎费用的案件案由一般分为三类:同居关系纠纷、婚约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女方在行使不生育自由时必须支付打胎费用,这是必要的支出。然而,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并不会直接导致女方必须支付该费用。换言之,分手与是否人流无必要联系。虽然女方做人流手术会对自己的身心带来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构成要求对方承担该费用的理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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