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幕交易」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手段操纵股票的行为定性 |
释义 | 【内幕交易】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股票的行为定性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 一、要点提示 行为人在他人决策、指挥下,组织、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案情概述 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唐某先后任新疆德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隆)副总裁、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国际)副总裁、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东方)董事长、总经理。 1997年3月,唐某在新疆德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唐某甲(已判刑)的决策、指挥下,伙同洪某(已判刑)、张某乙(在逃)等人利用金新信托上海宁武路营业部(以下简称金新信托)集中买卖新疆屯河股票。同年5月,唐某等人参加了由唐某甲在北京达园饭店主持召开的新疆德隆董事会会议,根据唐某甲的提议,会议确定了采取集中持股的方式在证券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此后,新疆德隆通过实际控制的金新信托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屯河”)、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金投资”)、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火炬A”)三家上市公司(简称“老三股”)进行收购,唐某及洪某、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等人集中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1998年8月,唐某甲在上海主持召开新疆德隆董事会扩大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集中持股的方案,唐某在执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具体负责“老三股”的买卖。 2000年1月,唐某甲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了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唐某任副总裁。经过股权重组,德隆国际对新疆德隆实行控股。德隆国际采取向上市公司委派高管人员和对三家上市公司制定管理制度以及对财务实施全面监督等方式继续对三家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唐某仍总体负责“老三股”的买卖,王某甲协助唐某负责买卖“老三股”的统计工作,董某某对“老三股”的买卖进行分析研究并协助唐某组织人员买卖“老三股”。 2003年10月以后,金新信托与中企东方的证券投资研究部合并,由中企东方统一负责操作“老三股”,唐某出任中企东方证券投资部经理,总体负责“老三股”的操盘。 自1997年3月起,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在唐某及唐某甲、张某乙等人决策下,由王某甲负责提供统计数据,董某某进行股票操盘的技术分析,洪某、张某甲等人进行操盘交易,通过使用24705个股东账号,利用金新信托、中企东方等多家公司操纵“老三股”的买卖。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利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大量买卖“老三股”,造成三支股票价格波动异常,股票价格长期居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截止2004年4月14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老三股”的金额为678.36亿元(人民币,下同),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累计直接帐面盈利人民币98.61亿元,累计获利市值人民币48.99亿元的股票。其间,“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持股优势明显;利用自买自卖操作“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数占买卖股票天数的比例全部在85.69%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复权股份最高涨幅分别为984.02%、1941.21%、1736.16%,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 案发后,唐某潜逃境外。2012年6月11日,唐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武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一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2004年7月对德隆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一案立案侦查。案发后唐某潜逃。2012年6月11日唐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武正会审字(2005)108号审计报告证明: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和中企东方实际买卖“老三股”共使用股东账号24705个人,其中自1997年10月13日开始至2004年4月14日期间买卖“合金投资”股票共使用股东账号9584个;自1998年1月6日开始至2004年4月14日期间买卖“湘火炬A”股票共使用股东账号12126个,其中买卖“合金投资”和“湘火炬A”共同使用股东账号6264个;自1997年3月18日开始至2004年4月14日期间买卖“新疆屯河”股票共使用股东账号9259个。 截止2004年4月14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和中企东方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按移动平均法的计算原理,计算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共获累计既得盈利为98.61亿元。 新疆德隆自1997年10月13日开始至2000年1月27日参与买卖“合金投资”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9600股增加到51363556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0.07%增加到88.66%,复权股价由10.24元上升到142.04元,复权股价涨幅为1287.04%。 新疆德隆自1998年1月6日开始至2000年1月27日参与买卖“湘火炬A”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85500股增加到110289658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0.15%增加到86.27%,复权股价由8.13元上升到56.25元,复权股价涨幅为591.94%。 新疆德隆自1997年3月18日开始至2000年1月27日参与买卖“新疆屯河”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42500股增加到20733104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0.24%增加到31.80%,复权股价由14.27元上升到36.33元,复权股价涨幅为154.59%。 德隆国际自2000年1月28日至2004年4月14日参与买卖“合金投资”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51361456股增加到161,001,417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88.65%增加到96.68%,复权股价由142.12元下降到140.87元,复权股价涨幅为-0.88%。 德隆国际自2000年1月28日至2004年4月14日参与买卖“湘火炬A”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110216378股增加到558833666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86.21%增加到93.37%,复权股价由56.82元上升到75.54元,复权股价涨幅为32.95%。 德隆国际自2000年1月28日至2004年4月14日参与买卖“新疆屯河”股票期间,其持仓量由20870950股增加到369831849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比例由32.02%增加到91.03%,复权股价由36.28元上升到93.90元,复权股价涨幅为158.82%。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对德隆国际、新疆德隆主体身份认定的证据;新疆德隆、德隆国际收购、控制新疆屯河、湘火炬A、合金投资三家上市公司的证据;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及唐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洪某、张某甲利用金新信托、德恒证券、中企东方三家公司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3、同案犯供述 (1)唐某甲的供述证实:1997年以后,我们德隆入住金新信托后,就开始进入证券二级市场炒股。我们炒股的股票主要有“老三股”等15支股票。我总负责,唐某负责统计和财务工作,其他人就负责卖股票,每个人负责几只股票。1998年以后,由唐某总负责,二级市场上的事都是他说了算,董事会上就是这样分工的,唐某不用向我报告和请示。我们对“老三股”采取的是集中持股的策略,从1998年开始买,到2000年,我知道唐某他们做了100多亿的委托理财。2002年初,我接手友联以后,我们在“老三股”的持股比例已经到了80%-90%。我们操盘的资金一种是从客户的委托理财资金,一种是德隆实业部分支援的钱。我们用新的客户委托理财资金买到期的委托理财客户账上“老三股”的股票,意思是我们友联投资部的人员来负责“老三股”的买卖操作,不是客户来决定买或卖。 1998年到1999年,德隆董事会上决定了金新信托投资股票采取集中持股的策略,我、唐某、唐某乙、唐某丙、黄某、王某乙、张某乙和孔某某参加。我在会上提出德隆应当集中持股方式投资股票,只有集中持有德隆控制的湘火炬、合金投资、新疆屯河公司的股票,金新信托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为客户获取最大收益,金新信托才能拥有更多的客户,管理更多的资产可以赚大钱。董事会同意了我的提议,决定集中持股老三股等股票。从1997年4月22日到1998年10月30日,德隆使用关联帐户买卖老三股持仓量从0到占流通股71.7%,股价累计上涨183%。1998年12月,新疆屯河持仓量占流通股的30%;1998年4月16日,合金投资的持仓量是75%。1998年以前,我是金新信托的常务董事,负责证券投资。1998年以后,我把操盘老三股的工作交给唐某,由他负责,并交代唐某按照董事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买卖,即上市公司业绩上涨,股价也要随之上涨。张某乙负责理财,唐某负责投资股票,让董某某做投资部副经理,协助唐某领导中企东方投资研究部买卖“老三股”,王某甲协助唐某领导友联统计室及各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对“老三股”的买卖进行统计。根据股票指数的涨跌,我、唐某、张某甲、洪某一起商量确定是否买进老三股。流程是每日开盘前,唐某告诉洪某和张某甲当天的老三股的价格波动范围通常在1%以内,以及可用的资金位置、数量、联系人,然后由洪某、张某甲用电话通知各资金点的操作岗买卖老三股。 (2)王某甲的供述证实:1999年3月初,我在唐某甲的安排下,到上海德隆工作,接手唐某的统计工作,直接受唐某领导,负责金新信托下属的非证券营业部人员融资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老三股”的统计工作。开始上班时,唐某交给我一个存有股票统计表的软盘,我根据表格的内容,打电话给各资金点的联系人,收集新的数据资料,然后在原有的基础上制作出新的股票统计表,并打印出来,发给投资研究部的人员进行操盘买卖老三股。后我又负责落实各资金点的资金到位情况。后来我又负责股票的统计个工作。2001年10月到2002年2月,我负责协调买卖老三股的时间先后顺序及资金的统一使用,防止出现冲突。在买入股票方面,由我告知董某某和洪某关于当天可用买入股票的资金,由投资部决定分仓买卖。再后来我负责各金融机构将统计明细表交给我,我将当天的统计明细表与前一天的统计明细表进行对比,查找有无突然变化的数据,即当天市值与前一天市值差别很大,如有就把情况通报给该统计员请他查明发生的原因,保证统计表的准确性。 2001年以前,我归唐某管,2001年后就归唐某甲管。因为在2001年的时候,德隆通过委托理财等方式融到的资金已经非常紧张了,而且兑付的压力比较大,这时我做的统计数据是提供给德隆集团每天下午开“头寸会”作为调拨资金的依据。还有就是操盘手依据我的统计资料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对快到期需要兑付的资金账户就要卖出股票,新进的资金账户就要买入股票。唐某是中企东方公司的董事长、上海友联的执委。 (3)董某某的供述证实:2001年3月,德隆将金新信托信证业务分离,成立德恒证券,德恒证券下设投资部。唐某、张某乙和王某乙商量决定德恒证券投资部操盘“老三股”,金新信托投资部继续开展“老三股”的操盘业务。两个投资部互不隶属,相互之间不直接通报操盘情况。唐某和王某甲协调两个投资部,协调方式是,德恒证券只买卖“新疆屯河”一只股票,金新信托只买卖“湘火炬”、“合金投资”。2003年10月,唐某任中企东方投资部经理负责总操盘,我为副经理。德隆操盘“老三股”以中企东方投资部为操作平台,王某甲协助唐某领导友联统计室以及各金融机构的统计人员对老三股买卖进行统计。唐某是操盘老三股的总指挥,他受唐某甲的领导。唐某负责控制总的价格涨跌幅度,每天打电话或当面口头下指令给我和王某甲,我部的任务就是把股价控制到唐某要求的范围内。王某甲在协调金新信托和德恒证券期间,进行了协调指挥。2001年3月起,唐某给我下达买卖老三股指令后,我到报单员的办公室,口头转达唐某的指令,每个报单员分别负责操盘老三股中的一个。德隆买卖老三股的资金是德隆下属各金融机构通过“委托理财”融资。我知道德隆买卖老三股持仓量很大,达到90%以上,操纵了老三股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使其走势与大盘背离,失去流动性,由于资金压力大,导致价格连续下跌。 1999年3月,我进入德隆下属的上海金新信托公司,任投资部经理,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金新信托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老三股”,即“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股份”这三只股票。2001年,德隆集团下属的中企东方公司成立,唐某任董事长,我任投资部经理。1999年,德隆集团董事会决定对老三股进行投资,具体由唐某和张某乙负责,按照董事会的目标任务下达投资计划,要求集中持股,不断增持“老三股”的股票。我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投资部分成三个小组,对“老三股”逐一建仓、买入。买入过程中如有疑问,我就向唐某、张某乙汇报,由他们再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再由他们把决议内容下传给我,我就具体落实。唐某是德隆集团的董事,中企东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4)张某甲的供述证实:我是1999年的3月进入德隆下属的上海金新信托公司投资部,唐某甲安排我的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金新信托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老三股”即“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股份”这三只股票。2001年,我到德隆集团下属的伊斯兰信托工作,我在金新信托和伊斯兰信托都是在为德隆集团投资“老三股”。1999年,德隆集团董事会决定对“老三股”进行投资,具体由唐某负责,要求集中持股,不断增持“老三股”的股票,我每天就按照董某某的指令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老三股,我的工作主要是唐某和董某某来安排。我操作过的账户应该是5000到8000个账户,德隆总共的账户数量我不清楚。这些账户有个人账户、机构账户以及德隆集团下属金融机构的自有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都是德隆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的客户账户。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德隆持有的“老三股”市值最高时有30多亿元,具体用了多少资金我不记得了。唐某是德隆集团的董事,中企东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主要是负责中企东方的管理,他只负责管理中企东方公司,没有参与过德隆集团的其他业务。 (5)洪某的供述证实:1998年5月,唐某甲在北京召集了德隆的重要人物开了达园会议之后,唐某甲、唐某到上海宁武路证券营业部组织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和湘火炬股票,唐某甲是操盘“老三股”的总指挥,唐某是现场指挥兼“老三股”的统计,我负责买卖新疆屯河,张某甲负责买卖合金投资,董某某是上海宁武路证券营业部办公室主任,德隆收购后任副经理、经理。王.恩奎是统计“老三股”的主管,统计买卖“老三股”的股票数量、资金数量、帐户及理财到期的兑付情况,为投资部操盘提供依据。买卖“老三股”的开户是由唐某组织的股东帐户,有他的亲属朋友、新疆的机构户和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帐户,还有以前在一级半市场收购的帐户及委托理财的客户帐户。1998年7月,我们搬到了上海证券大厦办公,金新信托投资部为操盘“老三股”的平台,唐某代表德隆对买卖“老三股”总负责,张某乙为投资部的经理,董某某为投资部的副经理,操盘人员有我、张某甲等人,统计人员有王某甲等。每个交易日,唐某或王某甲打电话或书面指令给我,告诉我资金点位置、报单电话、资金数量,指令我买入不等金额的新疆屯河股票,有时指令我卖出一定金额的股票或一定数量的股票。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我原来任职的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德隆集团国际战略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在得知德隆国际公司已判决后,我就有了投案自首的想法,当时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对我做了劝返工作,我也有了回国投案的意愿。但由于我的身体原因不适于长途飞行及心理上压力很大,所以一直没有回国投案自首,但我一直和中国警方保持联系。2012年4月,中国外交部、公安部对我做了劝返投案自首的工作,我就决定回国投案,解决我的问题。2012年6月9日,我从加拿大乘飞机,6月10日回到中国,到武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了。我是2008年4月加入加拿大国籍,按照中国的法律,我加入了其他国家的国籍,我的中国国籍就自动取消了。 1995年至1999年,我在新疆德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裁,主管财务和企业管理。这个公司主要是经营房地产以及一些实业投资。主要管理人员有:总裁唐某甲、董事长唐某乙,董事9个人有唐某乙、唐某丙、唐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孔某某、黄某、张某丙和我。公司有酒店和餐饮、服装等实业。 1999年至2000年,在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裁,主管财务。总裁唐某甲、董事长唐某乙,董事9个人有唐某乙、唐某丙、唐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孔某某、黄某、张某丙和我。公司是个投资公司,投资控股了“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投资”等上市公司,还有明斯克航母等几十家非上市公司。 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我是上海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法定代表人,任总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1亿元。公司主要有三个部门,行业研究部、证券研究部、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是负责整个德隆集团的证券的二级市场进行投资,负责人是董某某。 我对中企东方全盘负责管理。上海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部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所用的资金是从德隆集团下属的金融企业融资来的,钱还是在各个金融企业名下进行投资,中企东方只是对各个金融企业的投资方向、品种进行安排,做统一规划,下达指令。 德隆国际成立于2000年1月28日,董事会成员有唐某甲、唐某乙、黄某、王某乙、唐某、唐某丙、张某乙、孔某某,执委会成员有唐某甲、唐某丙、丁某某、邵某、马某某。德隆国际的前身是新疆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德隆在1997年初先收购了新疆屯河,再由新疆屯河收购了金新信托金融机构,接着新疆德隆收购了合金投资、湘火炬公司。2000年德隆国际成立后,新疆德隆成了德隆国际的下属公司,新疆德隆所收购的三家上市公司和一家金融机构就成为了德隆国际的下属公司。 为控制和管理上述金融机构,唐某甲、张某乙、王某乙、李某等人和我召开执委会,并以上海友联的名义与上述机构的股东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任免各金融机构及其下属资产管理部、投资管理部的高管人员,其中张某乙、王某乙、李某还分别担任德恒证券、金新信托、南京大江国投公司的负责人。 我在上海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帮助德隆国际战略有限公司非法操纵股票,当时在我手下的王某甲、董某某、洪某、张某甲等人。 德隆集团通过其下属金新信托、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南京国投、伊斯兰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通过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业务吸收存款,所吸收的资金还是在各金融机构,但这些资金的调配、使用由有我参加的上海友联执委会讨论,唐某甲最终决定,制定出在二级市场上“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老三股)的投入资金的数额、比例的投资计划,再将所制定的投资计划交给中企东方来执行。我拿到投资计划后,就安排中企公司的投资管理部负责人董某某具体去执行。董某某、王某甲、宏强、张某甲等人按照投资计划给德隆下属的各个金融机构打电话发指令进行买卖股票。 1998年8月,在北京达园饭店,由唐某甲主持,参加人员由我、王某乙、张某乙、董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洪某等参加,召开了一次会议。会上唐某甲提出以我们自己收购的企业“老三股”做投资对象,在证券的二级上做长期投资。会议上研究,由唐某甲总决策,具体操作由我总负责,具体分工是董某某负责操盘“湘火炬”、洪某负责“新疆屯河”、张某甲负责“合金投资”,王某甲负责统计和账户管理。会议后,德隆集团就开始在二级市场上正式炒作“老三股”。直到2000年底建仓完毕,大概每只股票建仓占流通股40%-50%之间,至2004年4月,用于证券投资在400到500亿之间,“老三股”每只股票持仓量到了70%-90%。 三、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上海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同案犯唐某甲的决策、指挥下,组织、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唐某犯罪后,潜逃境外,经我国有关机关做教育、劝返工作,主动到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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