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辩人:马某,男,19**年*月**日,身份证号:3210881****住址:江苏省江都市**镇**村**组15号。联系方式:139********。 被答辩人:北京R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号**幢*层 答辩人因原告北京R木业有限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2022京01**民初**号)一案,现答辩如下: 1、原告作为出卖人的《固定柜及木饰面销售合同》,其买受人为北京C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北京C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月**日更名。)该合同从签订到履行,买受人主体均为北京C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原告应依法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2、2018年**月**号,北京C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中。签字部分载明“项目经理:马某”。表明答辩人是代表履行职务行为。 2018年*月**日签订《固定柜及木饰面销售合同》时,北京C集团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答辩人在合作事务中作为买受人代表出面签订《保证书》,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该合同的实际受益主体北京C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另外,2019年3月6号,Z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答辩人变更为王某。答辩人对于原告所诉的合同价款无任何支付责任。 综上,答辩人不是合同主体,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将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 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