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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乐死违法犯罪吗?
释义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陈宏找到新闻宾馆的同事孙某兵,自称在调制“安乐死”的麻醉药,要求孙某兵帮忙试药,并给予其一定的好处费。孙某兵同意后,陈宏前后三次在自己的面包车及新闻宾馆仓库中,让孙某兵口服及对其注射氯丙嗪注射液,以试验孙某兵用药后的效果,期间陈宏对孙某兵服药后的血压、心跳、意识、对疼痛的反应等事项做了详细的记录并进行录音。案发后,民警在陈宏手机存储卡中提取到了上述两个录音文件,在其家中查获陈宏手写记录两份。
    2018年3月,陈宏自费请人扮演并拍摄了“安乐死”的宣传视频,视频中展现了其上门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全过程,包括与家属和患者见面、签协议、收取费用、实施注射、患者死亡等场景对话。
    2018年8月,陈宏前往成都四川省肿瘤医院外科住院大楼,找到护工张某文、黄某华、张某兰、唐某群等人,向他们发放印有“安乐师”字样及介绍“安乐死”内容的名片,并支付100元现金,要求他们帮忙介绍需要“安乐死”的患者,并称介绍成功一例会给予1000元好处费,后通过短信继续联系介绍患者事宜。
    2018年11月、2019年4月,陈宏两次通过董某贵向四川省中江神龙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溴米那普鲁卡因注射液”、“丙泊酚乳状注射液”等药物。
    2018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宏通过百度贴吧、QQ、微信等平台自称“安乐师”并发布大量可以为他人实施“安乐死”的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加入20余个癌症群、抑郁症患者群,与上百余人添加为QQ或者微信好友,向咨询“安乐死”的人员进行宣传,寻找实施对象。陈宏与咨询人员聊天的内容包括其为他人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实施的费用、实施的地点以及实施的过程等。期间,陈宏要求咨询人员上传病例图片、身份证照片或者与对方视频以确定对方身份和病情,还会与咨询人员家人通话或者视频,以确保家人同意,甚至为咨询人员出谋划策以逃避法律打击,打消对方各种疑虑等。
    经公安机关见面核实,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宏与患有抑郁症的董某某、魏某和癌症患者家属沙某某、刘某四人联系,就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实施方法、相关费用等事项详细对话,为促成对方答应条件、向患者实施“安乐死”做积极准备。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宏挡获归案,随后在其位于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的住处查获了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溴米那普鲁卡因注射液、丙泊酚乳状注射液、速眠新Ⅱ注射液(动物用)、苏3号注射液(动物用)、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等药物,以及一次性注射器、抽血针、听诊器、血压器等医用器械。公安机关还在其住处发现存储有“安乐死”视频文件的SD卡、U盘及成都新闻宾馆公用笺、协议书等物品,在陈宏所使用的面包车黑色提包内,查获了大量印有“安乐师”的宣传名片,在陈宏使用的手机存储卡中提取到与孙某兵试药时的录音文件。
    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陈宏家中查获的药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样本中含有普鲁卡因、苯酚、异丙嗪、利多卡因、丙泊酚、赛拉嗪、苯恶唑、氯丙嗪成分。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在分析意见书中对上述药品对人体的药物作用进行分析说明:根据上述药物使用特点进行组合使用,尤其是利用某些药物过量使用的用途,的确具有能让病人在无意识的过程中无痛苦的死去。分析意见:此“安乐死”的药物配方和药物使用流程为第一步准备,第二步麻醉,第三步死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宏为了通过实施“安乐死”牟取利益,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宏所准备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比较相对较轻,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陈宏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送检药品、电子血压计、压脉带、注射器具、摩卡金色华为ALP-AL00手机、香槟色华为NXT-AL10型手机手机、SD卡、U盘、“安乐师”名片、协议书、调查表、公用笺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与本案无关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送检药品、电子血压计、压脉带、注射器具、摩卡金色华为ALP-AL00手机、香槟色华为NXT-AL10型手机手机、SD卡、U盘、“安乐师”名片、协议书、调查表、公用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以案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陈宏的辩护理由为,在医院找护工是调查民意,与网友只是聊天,都不能证实准备实施犯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被告人陈宏为牟利而准备对他人实施“安乐死”的行为,系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综合考虑陈宏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陈宏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较轻。陈宏为对他人实施“安乐死”而准备药物、器械,向社会公众及目标群体进行宣传,实验药物,其犯罪行为处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所提本案没有犯罪对象,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本案为犯罪预备,被告人陈宏为对他人实施“安乐死”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积极寻找实施“安乐死”的目标,犯罪对象即为陈宏通过百度贴吧、QQ、微信等平台发布大量信息并积极联系的人群,特别是四名抑郁症患者及癌症患者家属,已经与陈宏就相关事宜进行过商谈,尽管未与陈宏达成合意,但不影响陈宏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换言之,若有人与陈宏就陈宏对其实施“安乐死”达成合意,则证实陈宏的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到实施阶段,则本案的犯罪形态可能发生变化。
    安乐死,是指患者距离死亡还有一段时间,患者因为个人原因,承诺允许他人对其自身注射无痛毒针,致其死亡。这种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放弃生命的承诺是无效的。
    本案中陈宏属于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成立的三个条件:一、主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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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