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我们知道,有瑕疵的商品在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折价处理,这也是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一种方式。但是,折价商品没有使用价值了,还可以要求退换吗?比如小王在销商场以超低价买了一条少了一个扣子的裤子,拿回家却发现一条腿瘦一条腿肥,根本没法穿。那么,小王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换呢?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五百一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卖方将不具有使用价值或不具有商品一般特征的产品予以出卖,违反了合同法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由于合同无效,虽然标的物已转移,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当由卖方承担。因此,小王可以就购买的有瑕疵的削价裤子要求商家退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