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规定 |
释义 | 1、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以下第2情形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 1、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以下第2情形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2、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 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二)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四)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按规定在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的项目,其期限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类型、投资额、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从事土地开发建设并自行经营的项目,合营期限不超过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建设后全部出售、转让的,合营期限应在开发建设并完成出售转让的合理期限内;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期限应在批准的开采储量开采完毕的合理期限内。三、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四、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的文件,应是全部报批和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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