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重组损失计算表 |
释义 |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的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等。 一、合并方在附注中需要披露的内容包括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六)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第十九条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三)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五)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七)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二、放弃债务债权会产生增值税吗 增值税应根据放弃债务债权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时放弃债务债权仍会产生部分增值税。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的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债权人不单独向债务人支付增值税,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权人单独向债务人支付增值税的,债务重组利得应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三、合并价差包含的内容和笼统处理存在的弊端 《暂行规定》所指的“合并价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商誉因素引起的,它是指购买企业以高于或低于被购企业公允价值的价格与被购企业成交,购买企业投资成本与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差异Ⅱ”),这一差异的形成取决于被购企业地理位置是否优越,人员素质是否过硬,管理水平是否先进,社会信誉是否良好等诸多因素,如果投资成本高于公允价值,则差异Ⅰ表现为商誉,反之,则表现为负商誉;另一部分是由被购企业资产的增减值因素引起的,它是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以下简称“差异Ⅱ”),这是由于科技的进步以及物价的变动等因素引起的。这样,使用一个既包含差异Ⅰ又包含差异Ⅱ的统一的“合并价差”,势必存在以下弊端: (一)混淆不同性质的差异。合并价差既包括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净资产增值(或减值),又包括实际支付价款高于公允价值的商誉(或者低于公允价值的负商誉)。 (二)混淆不同内容的差异:合并价差既包括权益性投资与持有权益份额的差异,又包括债权性投资与相应应付债务的差异。 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价差”项目的集中设置,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能如实了解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不能对长期投资做出正确评价。此外,由于《投资》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在正式账册中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暂行规定》中则没有这一规定,这样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与合并损益表中列示的净利润就会不一致,从而难以保持合并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勾稽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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