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中如何确定凶器? |
释义 | 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界定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相关。国家管制类器械属于凶器,如枪支、爆炸物等。其他携带的器械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判断。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挑衅社会道德和法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公共秩序)、客观(无事生非、起哄捣乱等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主观(故意、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要件。携带凶器寻衅滋事属于恶劣情节。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应该怎样界定? 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应当是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进行界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1、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 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在当代的社会,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以及严重的损害到我们国家的社会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主要指的就是公共场所当中的秩序和在日常生活当中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的准则,所以如果是携带胸器寻衅滋事的话,是属于情节非常恶劣的情况。 结语 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界定应综合法律规定和行为人主观目的。国家管制类器械属凶器,如枪支、爆炸物。其他携带的器械需结合行为人目的来确认。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挑战社会道德和法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公共秩序)、客观(无事生非、捣乱等)、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主观(故意藐视法纪和公德)要件。在当代社会,携带凶器寻衅滋事属恶劣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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