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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检察官不得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释义
    在完善制度上,《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一是禁止私下接触。严禁法官、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二是禁止插手案件。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违规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泄露案情、出具专家意见等。,三是禁止介绍案源。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等。,四是禁止利益输送。严禁法官、检察官向律师索贿、接受律师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各类财物,向律师租借房屋、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等。,五是禁止不当交往。严禁法官、检察官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培训、论坛、开业庆典等活动。,六是禁止利益勾连。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合作”经商办企业,默许纵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等。,七是设置兜底条款。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同时,对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法官、检察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通过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二)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
    (三)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密的情况;
    (四)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五)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六)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贿赂;
    (七)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八)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
    (九)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十)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十一)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费用;
    (十二)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十三)与律师“合作”投资、经商、办企业;
    (十四)要求安排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挂名领薪;
    (十五)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
    (十六)其他通过律师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给予或者帮助法官、检察官牟取不正当利益,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行贿,妨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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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