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
释义 | 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是情况2或情况3,当事人请求退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离婚。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对婚前财产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做出明确认定。 那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怎样处理呢?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体现在彩礼、三金等,而三金就是我们常说的金戒指 、金耳环、金项链等等。三金虽然属于女方专用物品,价值也比较大,但是也存在女方要求男方赠与的情形。但是三金同时承载了男方对女方爱慕之情的感情因素,也是男方对女方表达爱慕之情的物质体现。 所以,在实践审判中,法院一般认定属于男方对女方的一个赠与。在解除婚约或者离婚时不应当返还,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说男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女方强迫男方的意愿而坚持索要的,同时也超过了男方的经济支付能力。比如说买一个戒指就花了十几万,而男方的月收入还不到一万。这时如果解除婚约关系时,女方就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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