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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忽悠你的惯用伎俩
释义
    本人在市长热线12345提供法律咨询,经常接到群众投诉自己律师的来电。还有一些群众虽然已经委托了律师,但心中依旧缺乏信任,希望我能为其梳理案情提供分析,以印证自己律师的可靠性。由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律师,所以首先得查看当事人的代理合同,确认其已经委托律师的人数。然而,一些群众居然提供不出合同,或者提供的合同上没有律所印章,或者合同并非与律所、律师签订,而是法律中介机构但却冒用律师名义。群众本就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需要律师的帮助,但在这个鱼龙混杂的法律市场中,却又总容易再次陷入新的陷阱之中。办理委托时,律师忽悠你的伎俩有哪些?本文予以解析。
    一、未签订律所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本该是最懂法、最规范的,但现实却非如此。很多群众并没有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甚至不少群众产生“跟律师也要签合同呀”的惊讶。律师服务也存在大量的风险和争议,一份完整合规的合同,既是对委托人利益的保障,也是对律师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那么,为什么必须要加盖律所印章?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律师,有律师签字难道还不行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企业,经营风险由其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份加盖律所公章的委托代理合同,才能证明律师事务所是该合同的一方主体。一旦发生纠纷,不仅律师承担业务上重大过失责任,律师事务所也要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保护,有没有律所盖章,一纸合同背后保障力相差悬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我国《律师法》不允许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代理,除了保障委托人利益之外,更多考虑的是税收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为什么有的律师不愿意签订合同或者加盖律所公章呢?加盖印章,律师事务所就必然对律师费进行监管,律师事务所将从律师代理费中按比例扣取,而后发放给律师。有的律师事务所抽成比例较高,而为律师提供的服务较差,律师的心态就像业主面对物业公司一样。有的律师事务所并不按照约定及时向律师发放抽成后的代理费,大笔积压的费用只是挂在账面上却发不到手中,从律所账户领取报酬被吃拿卡要。即便律师想要更换律所,如果不通过漫长诉讼,想要快速抽身而退,也只能隐忍放弃自己应得的报酬。种种原因,迫使律师私自收费,不愿委托人将费用直接缴纳到律所对公账户。
    【破局】看合同有无加盖律所公章,不见合同不付款。
    【守局】和同行保持友好关系,他们虽是一时的竞争对手,但却也是避免自己掉入他们曾经受伤陷阱的盟友。行业风气不正,世道较黑,才更要广结朋友。
    二、签订“阴阳合同”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为了规避政府监管、律所监管,律师与委托人签订阴阳合同,明面儿上的一份提交给律所,用于欺骗获得业务手续,背地里另一份才是律师与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操作直接为日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当前国家对律师收费规范性不断加强,律师在“阴”合同中约定超出收费标准的高昂代理费,规避了国家的监管,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是违规行为。
    三、签订合同后不给委托人应得的那一份
    像某些房地产销售人员一样,一些律所或律师以“当场签约率”标榜自己“值得信赖”、“业务能力强”,一些课程和书籍教授律师如何“当场签约”。这种“当场”,委托人对合同条款往往一无所知,对律师为其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更是预估不足。为了避免委托人与律师发生纠纷,委托人以合同作为证据对律师不利,此类自作聪明的律师自然不会将合同提供给委托人。
    【破局】矜持住,先拿到合同,再付款。
    【守局】耐心些,尽到条款告知和解读义务,并录音或录像,就像贝壳房产签约中心一样。不要只学保险、房产销售那套劣习,否则事后群众在律所咋咋呼呼,在司法局上蹿下跳要求退费,律师自己甩不出风险告知书、签约录音当场制止那些无理取闹时,怪就怪自己防备不足,而非这世道人心险恶,社会契约精神太差。
    四、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限制委托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对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律师为了防止委托人“跳单”,往往会在合同中采取限制委托人重新选择代理律师的权利。即便有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该权利不因约定放弃而丧失。同时,委托人在办理委托后,律师已经提供部分服务,但其又选择了其他律师,依旧是要向在先律师支付已经获得服务部分的费用。律师付出智力成果,应当得到相应回报,已经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可以起到兜底保护的作用。查阅判例,绝大多数法院也都是支持律师的。因此,律师在合同中设置防跳单条款,并无太大必要,不建议画蛇添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五、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等费用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破局】既然请托司法人员案子就能赢,那还要律师作何,减少中间商,岂不更省钱?但凡索要请托费用的律师,无非是在打自己的脸:我业务能力不行。
    我的同学是法官,不错。但正是因为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友情,才更应该为她着想,保护好她的心气和前程。而非假借友情之名,陷她于左右为难的窘境。除了她,旁的人也未必敢收我的行贿。正直的律师,即便有所谓的门路,他们也不会去用。
    而那些索要“人事”的,也未必就真的会去、真的能够神通广大到兑现“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诺言”,其往往是装入自己的腰包,利用那些信邪的心理,诈骗钱财而已。这样的案例无论是在孩子升学还是委托律师,都不计其数。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不仅不得充当司法掮客,同样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守局】委托人明知不得请托司法人员,但偏要律师去充当掮客,无非是想将律师作为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为东窗事发后可以立马丢车保帅的棋子。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六、为争揽业务,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人在理性的时候阅读此句,会觉得是一句废话。但寻找律师的时候,十之有九是已经丧失理性的。病急乱投医,人在绝望的时候,什么都信。
    拍拍胸脯承诺官司包赢,总能击中那早已脆弱奔溃人群的神经。此时此刻,你要反复诵读本句:官司是一方举证、他方抗辩、法官居中审理的过程,不可控因素太多,官司包赢,向来都是不负责任,只求你掏钱的骗子。
    七、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砖家”之梗早已流传多年,疫情之后,公众对专家的崇拜更是再次“理性冷静”到冰点,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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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