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人没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但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对负有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的通知的,债务人就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并且转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