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不包括: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时并未到期而且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债权;债务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 一、撤销权消灭的形式有哪些 撤销权消灭的形式: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原因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受让人知道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债权人利益; 3、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是免费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