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悬赏1000万寻狗引热议,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
释义 | 最近,郑州市一位狗主人发出了一则寻狗启示,承诺: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争议。确实,宠物对许多人来说是家庭的一员,失去宠物会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因此,狗主人希望通过悬赏找回爱犬的行为,有其自己的考量。 以下,我们将以民法典为视角,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评论,探讨其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一、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的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悬赏广告的发布意味着,一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发布人就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通俗地讲,悬赏广告是为了寻找失物、赃款、犯罪嫌疑人等目的,承诺给予报酬或其他利益,公开宣布希望得到协助的消息的行为。 二、司法实务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悬赏广告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主体(悬赏人)、内容(寻找目标和报酬)、方式(公开宣布)。 而判断悬赏广告是否成立,一般通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悬赏人是否以公开方法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作出了意思表示。公开悬赏的方法既包括文字广告,也包括图像、声音广告,不仅包括传统的在广告栏、墙壁、广播、电视,而且包括微博、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二是悬赏人是否明确报酬的给付数量、金额。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如有寻到,必有重谢”。属于报酬给付金额不明确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悬赏广告。三是必须完成指定行为。如寻到爱犬、捡到钱包、送到指定地点等。 案例中,寻狗启示承诺归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找到并平安送还即可得酬金,该启示就带有悬赏广告的性质。而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一经发出(张贴)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狗主人公开张贴寻狗启事,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且报酬明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该悬赏广告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有人提供重要线索或将爱犬平安送回,即完成了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应当赋予其报酬请求权。 针对完成悬赏内容的行为人,我国法律赋予其两项权利:一是悬赏报酬的请求权。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要求完成指定的事项后,就享有要求悬赏人支付相应报酬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行为人可以直接向悬赏人行使,如果悬赏人不履行支付义务,行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悬赏人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悬赏人在悬赏广告发布后,恶意撤销悬赏,给行为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需要注意,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简而言之,一旦发布悬赏广告,悬赏人就有义务支付悬赏报酬,即“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三、事件评价与建议 在评价该事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原则。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举动,无疑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争议,但在法律上,悬赏广告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形式。然而,悬赏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良后果。 因此,建议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前,应当审慎考虑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理性对待悬赏广告,不鼓励不良竞争和恶意行为。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法律观点仅为一般性评论,具体情况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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