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以前年度费用未取得发票,当年汇算清缴时未扣除,发票今年才取得,该笔费用还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给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