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禁止发布包含就业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
释义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以李某体检“大三阳”为由不予录用,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4月6日,李某应聘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岗位。2016年4月18日,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李某因其××表面抗原、××核心抗体、××e抗原三项均为阳性,决定不予录用李某。李某以人格权被侵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杭州恒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无法证明工艺工程师系国家规定的××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种或岗位的情况下,仅以李某系××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李某,侵犯了李某平等就业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杭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李某的物质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详见(2016)浙01民终7987号判决书)
    
    就业歧视
    案例评析:
    招聘广告中如果包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不得歧视的内容,如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乙肝病原携带者、婚育等,则可能面临就业歧视的风险。即使招聘广告中没有就业歧视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实际有就业歧视行为,仍可能面临风险。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对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应聘者,不给予平等的就业机会或不提供平等的待遇。这种差别对待的行为缺乏合理性基础,为法律所禁止。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用人单位基于与工作岗位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因素,如应聘者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设置合理限制的,一般不会被判定为就业歧视;基于与工作岗位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天因素或婚育因素,如应聘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地域、外貌、残疾、婚育等,设置不合理限制的,一般会被判定为法律所禁止的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禁止就业歧视的义务比较多,例如:
    1.《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招聘行为涉嫌就业歧视,有可能要承担如下责任:
    1.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6 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