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绑架罪是行为犯而不是举动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绑架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具体有以下三种: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为犯罪分子绑架他人实施控制后,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2.基于财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如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让其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人质,威胁、要挟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财物,也有政治目的、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等目的。 二、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1.侵犯的客体不同,以至于他们的性质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