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汪小菲与大S在台湾诉讼调解离婚,在大陆认可吗?附台湾离婚指南 |
释义 | 昨日,张兰在直播间称汪小菲与大S在北京办理的结婚登记,但离婚是在台湾办理,北京没有办理离婚,大S与具俊晔结婚了,就构成重婚罪? 那么汪小菲与大S在台湾诉讼调解离婚,在大陆认可吗? 胡律先给大家分享一下亲办的两个台湾离婚案件 一、李某台湾协议离婚案 李某(女)与张某(男,台湾人)经亲人介绍两人相识,在重庆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去台湾生活,张某是富二代,家庭条件较优渥,李某的饮食起居的均由保姆照顾,当上全职太太,看上去这生活很不错。但李某觉得无法融入男方大家庭,与社会脱节,每天过的日子毫无价值感,最后,双方协商离婚。之后,李某回渝生活了。过了七八年,李某与自己的初恋打算结婚,并已怀上孩子也快生了,去办理结婚登记才知需要提供办理台湾离婚登记证明,她蒙了,双方在台湾办理离婚N年了,还不知道这么复杂…她委托我办理了台湾协议离婚登记确认。 这个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呢?为了提高效率,我联合台湾律师合作办案。 办案流程如下: 1.李某委托台湾律师调取离婚登记材料,办理委托书公证,且寄一份给海基会; 2.张某户籍所在地(台湾称户政)调取离婚登记信息; 3.台湾公证处办理离婚登记信息公证; 4.提交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审核; 5.提交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审核; 6.海协将公证书邮寄给重庆市公证协会; 7.重庆市公证协会出具《查验证明》; 8.李某带离婚登记证明、公证书、《查验证明》就可以办理再婚登记了 最终帮当事人解决了难题,顺利的办理了再婚登记。 二、杨某台湾诉讼离婚案 杨某(女)与黄某(男,台湾人)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5月17日在重庆市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杨某在台湾生活了几年觉得不适应,去广州生活了,准备买房登记名字时,被告知杨某是已婚状态,需要男方来广州签字才能写杨某一个人的名字,杨某心想分开了十几年,双方都没有联系,男方现住址也不清楚。杨某正不知怎么办的时候,收到台湾法院邮寄的男方的起诉状和传票。杨某在网上找到我,问怎么处理? 我建议杨某先写一个同意离婚说明,邮寄给法院,等台湾法院判决离婚后,再向法院申请承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之后,台湾法院判决杨某与黄某离婚后。杨某委托我办理承认台湾判决书案。先由台湾律师调取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将其在台湾公证,经由海基会、海协,邮寄给重庆市公证协会并出具《查验证明》。 我拿到上述材料后,起草《承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去杨某户籍所在地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提交以下材料 1.《承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护照; 4.台湾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5.台湾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公证书; 6.重庆市公证协会出具《查验证明》; 7.台湾法院邮寄的诉状、传票、快递封面; 8.委托律师办理授权委托书、所函。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台湾判决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情形,裁定如下:认可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度婚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效力。 最后,我领取此裁定书去重庆市婚姻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并出具了一份《说明》,杨某收到此份《说明》,就去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登记,此事圆满解决了。 三、汪小菲与大S在台湾诉讼调解离婚,在大陆认可吗? 不认可,需要汪小菲向法院申请认可,法院审理没有特殊情况后由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台湾的调解书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汪小菲应向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承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汪小菲立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汪小菲身份证复印件;大S被申请人护照;台湾法院离婚调解书及生效证明;作出判决的法院已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需委托律师办理);北京市公证处协会《查验证明》。 如果法院核查调解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情形,法院会裁定认可汪小菲与大S台湾离婚调解书的效力,此裁定书在大陆认可汪小菲与大S解除婚姻关系,汪小菲凭此裁定书就可以与她人办理结婚登记。 大S与具俊晔结婚了,是否就构成重婚罪?汪小菲与大S已在台湾办理调解离婚并生效,汪小菲仅是未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个人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