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职工有关证明直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