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2、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纳相关居民照片和居民身份证。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 因父母离异更名。(2) 再婚子女更名。(3) 收养人更名。(4) 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的重姓的。(5) 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6) 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7) 其它有充分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