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2)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诉讼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军人一方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