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线侦查和立案的区别 |
释义 | 区别在于立线侦查的案件缺乏一定的证据,而立案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依法应由本机关管辖;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控告、检举、自首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所谓立线侦查,是对犯罪情报进行核实、使“嫌疑人”上升为“犯罪嫌疑人”、获取较明确的案件线索的过程,是对嫌疑人立案侦查、采取相应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依据。 就是由线到案,是通过获取的犯罪线索为起点开展侦查工作,最终破获不特定案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存在着一定偶然性在里面,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成功侦破都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有机结合,现实告诉人们,为了提高破案率,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时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侦查方法,但另一方面,法律却又制约着立线侦查工作的开展。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首要条件是应有犯罪事实,若没有犯罪事实的话就不能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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