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并行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撤诉的情况,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进行审理。先经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合同履行地的委员会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