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什么罪 |
释义 | 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 8,该罪改名为环境污染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破坏的;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四)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 (五)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Ⅲ级以上情况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其他严重后果。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防止污染扩散和消除污染所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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