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是如何的?有谁可以给我一个范本吗? |
释义 |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申请人:xxx工作单位:xxx住址:xxx电话:xxx委托代理人:xxx职务:xx工作单位:xxx住址:xxx电话:xxx被申请人:名称:xxx地址: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姓名:xxx职务:xxx案由:因对xxxx(单位)x年x月x日x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xxxxx申请人:xxx(盖章)法定代表人:xxx(签章)x年x月x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x份。原处理决定书x份。其它证明文件x件。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征地公告的内容除了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实体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申请救济的途径,如复议权、复议期限等内容。 另外,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了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复议机关、复议期限等,否则就不仅仅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而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政机关要承担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格式是如何的 专利申请号1993-2003.09.30的编号规律:申请年号(2位)+专利种类(1位)+申请顺序号(5位)+计算机校验位(1位)如:89200001.5 2003.10.01至今编号规律:申请年号(4位)+专利申请种类(1位)+申请顺序号(7位)+计算机校验位(1位)如:200330100001.6 专利申请种类: 1=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8=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 9=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这个工商局的行政复议是哪些呢? 工商局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只要所在省没有出台文件另行规定,那就县级政府和市级工商局均可;如果省级政府有文件规定,仅上级工商局可以受理复议申请,按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土地批复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农村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怎样写 xxxxxx政府: 我是xxxx,身份证号xxxxx,手机:xxx。 我家有房屋x间x层,其中第一层xx平方米、第二层xx平方米。 今因xxx铁从我住宅处经过,桩基打在房子背后5米距离内,本应在汉十高铁红线拆迁范围内第一批拆迁的,但因我常年在外务工,家人文化沟通水平有限,与一线负责拆迁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联系不够,导致变成黄线拆迁范围内第二批拆迁。一是在住宅二楼赔付标准上,与第一批拆迁的每平方少赔付370元差价,从而导致赔偿总额相差6万之多;二是在拆迁过渡安置费、宅基地安排处理上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也导致赔偿金额相差3-4万;三是拆迁丈量面积尺寸与实际面积尺寸有误差,尺寸存在一定误差。 另外我家装修因划入第二批拆迁范围,装修成本都没有给予计算,我家装修包含卫生间,瓷砖,铝合金门窗,吊顶,复合地板都没有给予计算,当时装修投入总造价达到8万之多。 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请求责成有关方面重新丈量本人的住宅面积,据实确认拆迁补偿的住房面积;2、请求责成有关方面按第一批拆迁赔偿标准,重新计算确认本人房屋拆迁的赔偿金额。 申请人:xxxx 该内容由 王伟凡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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