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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潍坊刑事律师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强奸罪解读及辩护
释义
    #潍坊刑事律师#强奸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刑事犯罪,亦是自人类社会产生国家与法律、产生犯罪与刑罚以来一直就存在的犯罪。在全国法院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强奸犯罪的案发数量常年排名靠前,发案率高。由于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同时也对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严重冲击,因此刑法对强奸犯罪的处罚相对也较重。
    
    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同时还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性性交的,以及男性强行与其他男性实施非自然性交的,不成立强奸罪,但成立强制猥亵罪。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与受害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以上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但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引诱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为女性。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来不及反抗、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等,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妇女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量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辩护:
    根据个人辩护经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律师在进行辩护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详细阅卷,了解案情,从中寻找无罪、罪轻或从轻的辩点,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起诉、缓刑或判处轻刑的机会,体现律师价值。具体到强奸罪的辩护:
    首先,要着重审查双方发生性行为有没有违背女方意志:1.如果现场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如刀具、绳索、麻醉药品等,说明不存在强制性行为;2.如果被害人身上没有伤痕,说明没有遭受过暴力侵犯;3.如果被害人没有于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案发数日后才报警,说明其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观意愿并不强烈,其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不大;4.性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宾馆一类的公共场所,可以呼救却没有进行呼救等反抗。总之,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发生关系后妇女的态度如何,以及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其次,还要审查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性行为或者欲发生性行为:1.被害人案发时所穿衣物,包括外衣、内衣内裤是否完好,有没有撕裂痕迹;2.衣物送检后有没有提取到精斑、脱落细胞等物证痕迹。
    再者,就是罪轻辩护。若犯罪事实清楚,除了无罪辩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罪轻辩护。当然,最好能通过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进而帮助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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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3: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