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出资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不能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等财产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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