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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上)
释义
    引言:近几年委托理财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案件数不胜数,但是多数人向笔者咨询的过程中,我查看了委托人手中掌握的资料。我发现很多民间自发的所谓“委托理财”,实际上受托人并无任何理财资质,并且投入的资金渠道也不是正规备案的机构。很多委托人甚至都不清楚自己的钱被用在了何处,目前的收益和亏损如何?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投入的钱能否被追回来?
    首先我们来看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本文是笔者提交给法院认定案由(法律关系)的原文。
    
    一、申请人认为案涉的11笔转款,转款名义“理财”都是被告单方提出的,并且多次宣传的名义都不相同;但是被告每次发出的要约都明确了固定的周期、收益、以及结算时间,未明确风险,全部案涉款项收款以及收益都只经过两被告账户。若两被告告知资金有亏损的风险,申请人是不可能会转款的。申请人只是出于收取固定收益、到期收款的意思表示才向两被告转账的,虽然申请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理财”二字,这是因为申请人对法律规定的案由特征不清楚,申请人一直是按照两被告引导的方式进行转账。
    二、从被告一以及被告二的员工向申请人发出的要约中,以及申请人、被告提交的全部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两被告均未向原告提到案涉资金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风险,或者资金会有亏损的情形,被告也未告知申请人资金的真实流向。被告发出的要约仅涉及额度、截止时间、到期时间、资金使用周期、收益、收益结算日期的意思表示,申请人也是固定转账,到期收回本息的转款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是固定的转账,到期返还利息的模式,并且从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案涉全部11笔转账的全部明细中可以看出,对于已经清偿完毕的序号为5、7、8、9、10的交易也是按着这样的资金使用习惯结清了相应的款项。
    三、本案起诉前,双方约定的上述全部资金使用周期均已经届满,被告也未曾向申请人披露过资金亏损的情形。期满后申请人也多次向两被告对账确认尚欠的金额,两被告均认可尚欠的金额。申请人与被告一对账确定后要求两被告返还本息时,两被告均承诺会返还,只是目前资金不足。
    
    因此申请人认为案涉资金交易模式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符合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双方虽在微信中提到“理财”,但案涉合同内容表现为被告到期返还本金和固定收益,而双方不存在投资经营、共担风险的理财性质,而是申请人收取固定回报,被告自行承担资金使用风险,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非委托理财关系。
    特别说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2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与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因此,若贵院审理认为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申请人同意按照贵院查明确定的案由继续审理并判决。
    该案件最终法院也认定为是民间借贷并非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该案件开庭细节以及判决书分析认定过程,请持续关注笔者的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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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