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入伙纠纷”案由解读与投资款退还的常见情形分析
释义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胡晨曦律师
    
    【案由解读】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纠纷”是因第三人加入合伙而产生的纠纷。
    “入伙纠纷”系基于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故因“入伙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词】
    入伙、普通合伙人、合伙目的、退还投资款、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
    1.取得合伙人资格,如无特别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合同,反之,投资人可基于无效入伙,主张返还投资款。
    案例一:曾瑾与黄义洋、佛山市普瑞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柳汇投资有限公司入伙纠纷案 (2020)粤0604民初13736号
    本院认为:原告持《入伙协议书》以其未能依约取得新合伙人资格,被告应返还投资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入伙纠纷。
    首先,普瑞环保公司系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无证据证明普瑞环保公司对新合伙人入伙另有约定,故原告签订的入伙协议应取得普瑞环保公司全体合伙人同意。 ......结合普瑞环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并无变更登记原告曾瑾为其合伙人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告入伙普瑞环保公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1条之规定.......本案应认定原告入伙无效。.......如前所述,原告入伙无效,故普瑞环保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其已支付的投资款50万元。
    案例二:叶芝汛与上海昂海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入伙纠纷案 (2022)沪0116民初12988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原告叶芝汛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昂海贰企业退还投资款......虽然原告叶芝汛向昂海贰企业支付了700,000元入伙款,但本案中无证据表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入伙合同,亦无证据表明原告叶芝汛入伙已经过昂海贰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叶芝汛支付700,000元后,无论是其本人亦或是其配偶许某均未实际参与合伙企业经营,2022年11月29日昂海贰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亦不知情,昂海贰企业至今亦未登记叶芝汛或其配偶为合伙人。结合上述情形综合判断,原告叶芝汛仍尚未取得昂海贰企业合伙人身份,故原告诉请退还7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李恺、朱陶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原告叶芝汛并非昂海贰企业合伙人,返还700,000元系合伙企业对外债务,原告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虽被告李恺已退出昂海贰企业,但本案纠纷发生于李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李诗意与上海妮希娅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入伙纠纷案(2022)沪0151民初8710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实际入伙了妮希娅合伙企业。对此,本院认为,入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根据妮希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及占有限合伙人总出资额超过2/3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首先,就原告入伙事宜并未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其次,被告称原告系通过受让张越哲6.33%的份额实现入伙,但审理中,当时占妮希娅合伙企业99%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张越哲称其对原告投资妮希娅合伙企业190,000元相关事项并不知情......虽然,被告认为当时张越哲知情且达成了一致同意,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可见,妮希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就原告成为新的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原告入伙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已实际入伙,但并未提供各入伙人已经一致同意及原告已实际入伙的相关证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告未实际入伙妮希娅合伙企业,妮希娅合伙企业收取的190,000元应予以退还。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用,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忻义韬认为的应该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的辩称,本院认为,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本案当事人是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忻义韬作为妮希娅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原告针对被告忻义韬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既定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时,基于退出条件成就诉请退款,并依据合伙协议主张逾期退款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李向东与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董文梅入伙纠纷案 (2019)粤0106民初41637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向东与董文梅、李长伦及刘慧签署《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和《<入伙协议>的补充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李向东与董文梅、李长伦、刘慧的合伙关系成立。
    现李向东主张缔造亿百公司已被法院列为多案失信被执行人,不具备上市条件,入伙目的无法实现。对此,董文梅确认缔造亿百公司被列为多案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造亿企业、李长伦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李向东所述予以采信。由于《<入伙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缔造亿百公司未能完成上市材料的准备,李向东选择退出造亿企业股权投资时,董文梅、造亿企业需受让李向东持有的造亿企业股权。现《<入伙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已经成就,李向东要求董文梅、造亿企业连带退回投资款1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张左君与芜湖君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黄云闻入伙纠纷案 (2019)粤0305民初19048号
    本院认为:原告张左君经第三人刘松介绍后,意欲入伙被告君宜投资合伙,并通过入伙的方式购买案外人罗伯特公司的股份。此后原告向被告君宜投资合伙支付了68万元投资款,被告君宜投资合伙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发出的《欢迎函》,表明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君宜投资合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了合伙协议、将原告列入了合伙人名单,以及原告是否参与合伙事务、通过何种方式使原告得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约定份额的罗伯特公司的股份,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君宜投资合伙达成的投资协议,但其要求被告君宜投资合伙返还投资款,实质即为要求解除双方达成的投资协议并要求被告君宜投资合伙返还投资款。被告君宜投资合伙收到原告支付的投资款后,没有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君宜投资合伙返还投资款68万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韩自龙与霍尔果斯英泰亨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入伙纠纷案 (2021)京0105民初13769号
    本院认为:韩自龙与英泰纵横签订的《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协议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旨在通过对英泰亨瑞进行重组,从而达到获取投资回报的目的,协议亦对“重组”进行了定义,即指根据协议变更已成立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相应变更,合伙企业继续有效存续。且《合伙协议》授权普通合伙人自行签署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合伙企业变更的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韩自龙支付了投资款,英泰纵横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英泰纵横至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韩自龙未成为英泰亨瑞的有限合伙人,亦未能实现对英泰亨瑞的重组......英泰纵横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亦未推进涉案项目,致使韩自龙投资之目的无法实现,现韩自龙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3.非营利性企业不存在入伙行为,投资款的退还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约定的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雷秋霞、平凉市成功职业培训学校等入伙纠纷案 (2022)甘08民终1654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雷秋霞向成功培训学校投资20万元的定性问题。首先,成功培训学校在平凉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领取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是“非营利性组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规定,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存在入股的问题。其次,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及章程草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因此,雷秋霞向成功培训学校的投资款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约定的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二审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1.关于合伙关系的成立: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合伙关系的形成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一般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以约定合伙期间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事宜。在各方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各方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亦可认定各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2.关于投资款的退还:合伙关系系投资行为产生,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各方关系不合、投资失利等,在合伙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而主张合伙目的不能实现,继而主张合伙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5条、85条之规定,如合伙人基于特定的投资目的加入合伙企业,比如基于合伙人身份实现对外投资,约定截止时限实现第三方公司上市等,如果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时,合伙人亦可主张解除合伙协议请求退还投资款。
    3. 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如合伙企业产生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其合伙人连带清偿。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应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才能向其合伙人主张债权。结合文章主题,合伙人诉求主张退款时,应先由合伙企业承担退款的责任,同时列普通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退还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参与诉讼后,可基于合伙企业与个人之间账目分离,财务独立等予以答辩,厘清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财务界限和责任分担。
    4.入伙投资系投资行为,非经营性组织无涉入伙行为:投资人应在参与项目之前,充分尽调,避免出现因项目不合规导致资金难以退还。合伙关系所涉事项属于私法自治领域,各方应以书面协议为主,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于变化的进程予以动态约定,不断更新合作协议。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一条等;
    ||特别声明
    本文及内容系律师个人的办案经验成果,本文章任何文字与内容,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需联系作者后台取得明确授权,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 12: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