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是:,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