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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