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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如何做的
释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确定需要这些:被鉴定人出入院记录、被鉴定人病历本、被鉴定人疾病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伤残鉴定委托书等。
    一、人体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人体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伤残鉴定的条件如下:
    1、进行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应该是受伤的劳动者;
    2、要劳动者伤情稳定后才申请伤残的鉴定。
    总而言之,人体伤残鉴定应该按照流程携带相关材料,并且需要符合伤残鉴定的条件。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三、去做伤残鉴定需要带哪些材料
    去做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病历本;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6、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8、伤残鉴定委托书。
    伤残鉴定具体流程如下:
    1、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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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