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条文浅学系列之四十四 |
释义 | photo by Merio from pixabay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分为三个层次: 一、被动变更,即财产代管人在失职、侵占损害被代管财产;或者失去了代管能力(如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人身自由受限等),在此情况下,失踪人的相关近亲属或者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二、主动变更, 指现有代管人认为自己已经无法履行代管职责(如年老体衰没有能力、移居海外等)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新的财产代管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依据情况是否属实、合理来判断需不需重新指定财产代管人。 三、变更后的附随义务。当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原财产代管人有及时响应新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情况要求的义务。 学“典”案例:张X坚、林X治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2021)闽0xx5民特126号} 法院收到申请人张X坚申请变更林X治作为财产代管人的起诉状,称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幢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系张x合购置,由其子女张x盛等十人继承,以张x盛等十人共同共有登记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xx6号。林X治系张x合孙女,张X坚系林X治孙子。1987年1月10日,林X治作为张x盛等十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幢房屋的代管人,负责房屋的管理维修及出租等事宜,并持有当时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发放的(1986)厦房产字第00**《华侨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落实政策通知书》。现因财产代管人林X治年事已高(现93岁),体弱多病,已无精力和体力继续代管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将张x盛等十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产的代管人变更为张X坚。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该条款是关于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规定,本案中张X坚主张变更案涉房屋财产代管人,但所提供证据不足,起诉情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X坚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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