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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首和累犯的刑罚计算方法
释义
    自首与累犯的量刑问题:在考虑量刑时,不能简单折抵自首与累犯情节,而应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刑种与刑度。对于累犯,一般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于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具体的增减幅度要考虑犯罪性质、前后罪的轻重、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简单的抵销方法不足取,每个量刑情节的内涵都是不等量的,不能简单折抵。
    法律分析
    一、既有自首又有累犯怎么量刑
    自首是一种减轻情节,而累犯是一种加重情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适用各种量刑情节。
    具体做法是,先不看量刑情节,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从严情节出发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然后利用情节对量刑进行裁判上的平衡修正。
    在法院内部基本上是以百分比的方式来计算刑量的,一般情况下,应先考虑从重情节,根据从重情节对基本刑进行趋重修正。然后再考虑从轻情节,根据从轻情节对经过第一次修正确定的刑罚进行趋轻修正。
    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当同一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逆向性量刑情节,即有的对量刑起从宽作用,有的对量刑起从严作用,在确定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将这两种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把这两种量刑情节从量刑的因素中删掉。这种简单的、机械的抵销方法是不足取的,因为每个量刑情节的内涵都是不等量的,不能单纯的折抵。
    二、自首和累犯的具体增减幅度是多少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无论是累犯还是初犯,自首可以按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语
    对于既有自首又有累犯的情况,量刑应考虑不同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适用各种量刑情节。具体做法是,先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从严情节出发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在法院内部,一般应先从重情节对基本刑进行趋重修正,然后再考虑从轻情节对修正后的刑罚进行趋轻修正。对于自首和累犯的具体增减幅度,累犯应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而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具体减轻幅度还需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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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