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累犯自首能否减轻刑罚? |
释义 | 累犯投案自首能减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悔改或立功,可以减刑。悔改表现包括认罪服法、积极参与学习和劳动,立功表现包括揭发犯罪、阻止他人犯罪、技术创新、抢险救灾等。重大立功表现还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等。 法律分析 一、累犯投案自首能减刑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可见,自首包括两种情形: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余罪自首,则要求:被控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结语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动投案,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同时,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立功表现可以包括检举揭发犯罪活动、阻止他人犯罪、在生产科研中有突出成绩等。而重大立功表现则更加突出,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这些规定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了法律对悔改和立功的肯定和鼓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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