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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