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申请外国的离婚判决 |
释义 |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流程如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或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一、什么情况下房子法院不会查封 人民法院不能查封的房产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涉外仲裁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国《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包括: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等。 三、涉外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涉外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 1、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涉外合同纠纷的诉讼。双方,无论是外国人还是外国企业,都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办事,按照规定起诉和从事其他诉讼活动,这也是我国涉外合同诉讼中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民事诉讼的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时会发生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在承认国际条约效力的前提下,适用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3、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家平等互利原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是保护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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